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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
的,应当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向
委托人提出投资建议,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二)公平对待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和担任投资顾问的产
品;
(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自主管理产品与投
资顾问产品、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四)制定明确的投资建议的决策流程,并对投资建议
相关材料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证监会规定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私募管理人公司QDLP通道,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
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私募管理人公司QDLP通道,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相关情形包括: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等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经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子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私募管理人公司QDLP通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百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私募基金份- 18 -
额等方式,规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管理人公司QDLP通道,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
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或者仲裁;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强化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管控,建立健全覆盖整体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以及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私募管理人公司QDLP通道,
百三十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基金财产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
单制度私募管理人公司QDLP通道,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
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委托,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进行自律管理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私募管理人公司QDLP通道,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投
资基金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合格条件
编辑 播报
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Zui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Zui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除私募资产管理以外其他业务的,相关后续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由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作为主要考核标准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业
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和验证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百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与公司治理水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等相匹配,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Zui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